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257号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铎,执行董事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横山东任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永军,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