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民初2958号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
负责人:王飞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39.7元,由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