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944号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李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杰,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果然好食品西邻)。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已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