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2824号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