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3437号
原告:朱某,男,1965年8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1。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26年3月31日,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