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81执恢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夏1号楼20层2001号。
被执行人:临清市永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十二里屯西首。
申请执行人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永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3)鲁1581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81执恢112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法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