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终3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6370L。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源冲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LNN3E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就本案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损失135000元,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