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2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源冲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翁小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半年内分三期偿清欠款,本案需长期履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2229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2229号执行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相关财产的冻结。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胥出凤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傲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