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恢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源冲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翁小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2022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83242元,已执行到位10万元。案件执行费8292元、诉讼费482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美娥
审 判 员 邓曙龙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傲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