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民初1307号
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桃林镇源冲村10组,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2MA4LNN3E5A。
法定代表人:翁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劳动中路26号二单元703,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4M2EF92M。
法定代表人:柳鸿景,公司负责人。
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已全部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周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柳逸东
书记员向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