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源冲村10组。
法定代表人:谢三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南冲村学堂组。
法定代表人:刘修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682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持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伟
审判员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