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6487号
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开发区德裕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君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瑛渝,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8层1812。
法定代表人:谢涛。
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