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2925号之二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6元,减半收取计13768元,由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