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0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30民初6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4、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到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
5、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兑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紫光鼎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10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书记员 王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