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靖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宏鹏商砼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靖县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292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