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305民初365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堪探设计费用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为5250.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堪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南湖御景小区项目配电工程-10kV外线接入设计的勘测设计、图纸设计完成经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部款项。图纸设计经验收合格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仍不能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违约。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锦某公司辩称,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已离职多时,新投资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签约情况不清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8日,原告中某公司(设计方)与被告锦某公司(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锦某公司委托中某公司承担南湖御景小区项且配电工程-10kV外线接入设计的勘测设计。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根据供电方案,本工程分为两部分:第一回电源:由110kV东山变10kV东韩A线19-16#杆T接电缆一回至小区1#开闭所:第二回电源:由110kV东山变10kV东开线68#杆开断环入小区闭所。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勘测设计费。勘测设计价款与支付。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设计方支付勘测设计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红线外设计费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勘测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为图纸设计完成经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全部款项。
2021年6月10日,供电所、设计单位、开发商的代表***、***、***分别在会议内容为南湖御景小区图纸审核的新建居住区外线工程图纸审查记录中签字。***系原告公司的设计师。
***与***微信截图显示。2021年5月17日,***称:“***,我们外线接入点的方案上边已经在市公司变更通过了,应该明天可以收到正式回复,请你准备一下图纸的调整工作时间,协助我们推进,谢谢。”***称:“现在审图供电局必须要将合同施工单位到现在还没给我签合同麻烦你催一下。合同签订后我才能继续***走流程”。***称:“施工单位说由我们开发公司跟你们签合同。你把合同发给我。”***称:“付款呢?是甲方付款还是施工单位付款?”***称:“也由我们来支付,这样包括开发票都是一致的”。2021年5月18日,***称:“电源点变化了距离边长了我这边就不增加费用了。还是那个钱。”***称:“好的。之前说的是7万。”2021年7月28日,***称:“秦总,你把你们的开票信息发我一下。我刚看了咱们南湖御景的红线内的设计费也没有付完。”***称:“是的”,***称:“那就一起开吧,你把开票信息发我一下吧”,***称:“分两张,内线与外线”,***称:“我这周五就把两张票全部送给你那,秦总”。2021年7月31日,***称:“秦总票收到了吗”,***称:“应该收到了”。
庭审中,原告称***对于该图纸已审查通过是充分知道的,并且从双方的聊天内容可以完整的体现,该图纸从设计到审查以及履行完毕后***将被告开票信息发送原告,相关票据我方已经开具并交付给被告,已经完整的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中某公司依约接受锦某公司委托承担南湖御景小区项且配电工程-10kV外线接入设计的勘测设计并通过审核,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勘测设计费的支付方式的条件,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总设计费。中某公司要求锦某公司支付设计费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内容为南湖御景小区图纸审核的新建居住区外线工程图纸审查记录,可以认定审核通过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故中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保全费841元,由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