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1894号
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百安美居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惠民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东沙矿泉路北1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惠民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惠民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保全费2151元,以上两项共计5247元,由原告府谷县力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