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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3民初6057号 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