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民初13048号 原告: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6楼迤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五区甲1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职员。 被告: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致远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恒致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6928.19元;2.判令被告以2006928.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3日,佳恒致远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签订《拆除合同》,合同约定拆除费共计48万元,同时约定了开工及竣工日期。在佳恒致远公司施工期间,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及京房为民置业公司要求佳恒致远公司暂时停工,并看护施工现场。2020年10月30日,京诚集团就2009年正式启动的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除看护费用结算审计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明确了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于2009年正式启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城分中心为实施主体,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为代建单位。2011年至2018年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因筹措房源和资金问题,致使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按照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及京房为民置业公司的要求,佳恒致远公司负责停滞期间的日常看护和值守工作。依据会议形成的决议内容,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佳恒致远公司的工程量及应支付的工程款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为2206928.19元。但时至今日,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仅向佳恒致远公司支付20万元工程。剩余工程款二被告均未向佳恒致远公司支付。现佳恒致远提起本案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辩称:1、2009年11月13日,佳恒致远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签署《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支付佳恒致远公司20万元的合同款项。后因客观原因涉案项目停滞,佳恒致远公司完成合同约定面积的87.5%。2019年5月31日,涉案项目进行了阶段性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佳恒致远公司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作内容,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应向佳恒致远公司支付的合同款为48.5220万元,因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已支付20万余元,故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认可仍应向佳恒致远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计201220元。 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佳恒致远公司的合同义务为负责拆除拆迁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及室内地平以上的全部建筑物及渣土外运工作。以上内容中不包括佳恒致远公司所主张的日常看护和值守工作。另,涉案项目由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在2009年12月委托京房为民置业公司进行开发工作,涉案场地均由京房为民置业公司负责。佳恒致远公司所称的会议及委托评估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均未通知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参加,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也不予认可。综上,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只同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220元,超出部分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无关,不同意支付。 被告京房为民置业公司辨称:2009年11月13日,佳恒致远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签订拆除合同,该合同约定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将涉案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内的拆除等工作发包给佳恒致远公司,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佳恒致远公司依法成立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与佳恒致远公司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佳恒致远公司无权要求京房为民置业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委托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开发,故在佳恒致远公司主张工程款一事上,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始终属于第三方的角色,所做的工作均是为协调佳恒致远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解决工程款的纠纷。综上,不同意佳恒致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3日,原告佳恒致远公司(乙方,原名称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甲方,原名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崇文区分中心)签订《拆除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地点:金鱼池二期西。承包范围:东至正义路南延道路中线,西至华北光学仪器厂东墙,南至西晓市,北至大都市街南6号楼。开工日期:2009年12月4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3日。拆除费用及结算方式:1.单价工程量60元/平方米*8087平方米(最后以实拆面积为准);2.合同价款48.5220万元;3.付款方式:完工后一次付清。甲方责任:1.确定拆除范围,审定拆除方案;2.甲方应对乙方的拆除清运工作与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3.甲方应对乙方完成的拆除、场地平整及渣土清运工作进行验收;4.提供拆除物的图纸资料,交代清楚施工周围及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切断、封堵通往拆除区域内的各种管线及通道;6.协助提供乙方施工现场消防降尘用水、电及一切可能的施工便利条件。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拆除拆迁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及室内地平以上的全部建筑物(含各种棚屋和围墙)及渣土外运工作(不包含人防设施、市政管道和地下建筑物);2.乙方负责协调与拆除工作有关的城管、交通等政府部门工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拆除工作。3.按照施工时规定做好拆迁工地防止扬尘污染工作。拆除工地应有围挡,拆除作业时必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严格控制扬尘污染;4.拆除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出现人员伤亡情况。若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人员伤亡情况,则一切安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积极组织人工、机械及时进入施工现场,按甲方要求,按工期、进度、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条例进行施工,确保本项工程圆满完成等。 2009年12月4日,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原名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崇文分中心)与京房为民置业公司签订《崇文区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崇文区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位置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街道。四至范围:东至正义路南延道路中线;南至西晓市街;西至华北光学仪器厂东墙;北至大都市街南6号楼。根据崇文区政府审定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本项目开发周期为24个月,土地一级开发周期自本项目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之日开始计算,2010年12月内达到“三通一平”验收标准。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授权,甲方作为项目一级开发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并委托乙方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实施动员拆迁、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等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工作;2.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向甲方申请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并配合甲方及有关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现场踏勘等验收工作;3.配合甲方完成土地入市交易工作;4.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维护。项目现场达到环保、城市管理等规定要求,地面达到自然地平。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本项目的一级开发补偿金由乙方设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向甲方汇报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甲方根据审定的一级开发补偿金使用情况,拨补资金。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事项支付一级开发费用。甲方按照合同支付给乙方的委托管理费,执行《崇文区土地储备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管理费支付补充协议》等。 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佳恒致远公司合同签订后,向佳恒致远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佳恒致远公司亦进场进行了施工。后涉案项目因故停滞,佳恒致远公司被要求继续对涉案项目的场地进行看护。2018年4月15日,佳恒致远公司撤出涉案项目场地。诉讼中,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均否认自己要求佳恒致远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看护。 2018年4月11日,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上级单位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佳恒致远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重承诺,你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在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范围内占用的场地及房屋腾空,完成与我公司的交接工作,你公司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城分中心申请支付金鱼池二期西项目的相关款项,按照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原则备齐所需材料及结算报告且经京宏投资与土储东城分中心共同委托的审计公司审计后,我公司代为向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城分中心申请按审定金额支付上述款项。 2020年10月30日,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上级单位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召开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结算审计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为:2020年10月30日下午,京诚集团副总经理***、***主持召开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除看护费用结算审计专题会,京宏公司、崇华公司、拆迁服务所、审计公司参加会议。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于2009年正式启动,区土储中心为实施主体,京房为民公司为代建单位。根据区土储中心与崇华公司签订的拆除协议,由崇华公司负责腾退房屋的拆除工作。2011年至2018年,区土储中心因筹措房源和资金问题,致使项目处于停滞状态。按照原区房管局(区住建委)对拆迁滞留区要求,为保障项目现场安全,按照实施主体和代建单位要求,崇华公司负责停滞期间的日常看护和值守,每逢汛期和重大节假日,崇华公司均会加强值守力量,确保了项目安全无事故。经研究,形成如下决议:一、正式房屋拆除封堵费用按照居民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登记总面积核算,自建房屋拆除封堵费用由崇华公司提供图纸、工程量后,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二、根据区土储中心会议精神,要求对现场进行看护和值守,保障项目内的消防和生产安全,所以应对此项费用予以认定,由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出席:京诚集团副总经理***,京诚集团副总经理***,京宏公司***、***、***,东城区拆迁服务所***,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崇华建筑工程公司***。 2020年10月,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佳恒致远公司拆除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拆除合同)进行结算造价审核。2022年10月27日,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拆除合同)结算评审报告》。该评审报告中工程概况记载,本工程位于金鱼池二期西,东至正义路南延道路中线,西至华北光学仪器厂东墙,南至西晓市,北至大都市街南6号楼。主要施工内容是拆迁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及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建筑物拆除及渣土外运等。建设单位是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公司,结算资料报送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审核结果为送审金额:2444871.04元;审定金额:2206928.19元;审减金额:237942.85元。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虽对审定金额均有异议,但未举反证。 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委托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东城区金鱼池二期西已完成部分截至2017年4月30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审核。2019年5月31日,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城区金鱼池二期西已完成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核报告》。其中,该公司在审核报告中其他事项说明中第1条载明“2009年11月13日与北京市崇华建筑工程签订《拆除合同》合同价款480000元,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已支付200000元,按已被拆迁房屋面积6687平方米(货币安置1161+房屋安置4235+国有1291=6687平方米)*60元/平方米计算,拆除费用应为401220元”。 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佳恒致远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就崇文区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现场拆除工作签署的《拆除合同》合法有效。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佳恒致远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又与京房为民置业公司签订《崇文区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按照该合同约定,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受托的工作为实施动员拆迁、建筑物拆除、渣土清运、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维护等工作。佳恒致远公司的施工现场亦由其管理。佳恒致远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合同签订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支付佳恒致远公司工程款200000元,佳恒致远公司亦依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施工。后因开发项目因故停滞,佳恒致远公司停止了施工,拆除合同未履行完毕。佳恒致远公司在项目停滞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均未要求佳恒致远公司退出施工现场,而要求佳恒致远公司继续看护施工现场直至2018年4月。在此期间,京房为民置业公司的上级公司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解决佳恒致远公司施工及值班费用问题为佳恒致远公司出具承诺书,召开结算审计专题会议,后由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佳恒致远公司拆除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拆除合同)进行结算造价审核。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佳恒致远公司系继续履行合同,在项目场地进行看护值班。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托后,出具了相应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为2206928.19元。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虽对审定金额有异议,但未举反证,故本院对《金鱼池二期西土地一级开发(拆除合同)结算评审报告》予以确认。而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提交的《东城区金鱼池二期西已完成部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核报告》对佳恒致远公司拆除的施工费进行了审核,故本院在确定所欠佳恒致远公司拆除施工费具体数额的问题上,参考该审核报告的所审定的金额处理。故佳恒致远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的拆除施工费,在扣除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已支付的200000元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还应支付佳恒致远公司201220元。关于项目因故停滞后,看护现场值班费用,本院将根据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委托北京北卫旭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审报告为依据,并扣除拆除费用处理,具体数额本院酌定。关于施工场地看护值班问题,佳恒致远公司称系二被告均对其提出此要求,但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均否认自己要求佳恒致远公司在项目停滞期间对现场进行看护值班。佳恒致远公司系基于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签署的拆除合同进入的项目场地,项目停滞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有义务对拆出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以及是否撤出项目场地等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作为项目受托的管理者亦应有义务作出相应处理。双方均有义务而不作为的,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本院基于上述基本事实,确定项目现场看护值班的费用应由京房为民置业公司与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共同承担。关于佳恒致远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220元; 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场地看护值班费1646083.71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5元,由佳恒致远公司负担1430元(已交纳);由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中心与被告京房为民置业公司共同负担21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