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1059号之三
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赣0123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办公楼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凤凰山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
审判员  涂国煌
书记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