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158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凰山工业开发区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办公楼(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凤凰山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陈小毛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国煌
书记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