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158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俊翔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20元,共计4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国煌
书记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