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4053号
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105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647594828。
法定代表人:陈阳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勇,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317751。
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39027739。
法定代表人:万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远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永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一蕾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