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1356号
上诉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上诉人按和解约定支付了价款,故上诉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上诉人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法官助理 郑 馨
书 记 员 应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