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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9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之一204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8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2915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159.1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上诉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对于案涉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某乙公司认为只需支付129159.1元。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的设计费73805.2元为预付款,并没有对应的工作内容。该预付款系针对整个阶段的款项预付,现案涉合同已经终止,某甲公司仅提供了第二阶段的设计服务,且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五阶段的付款的占比分别为30%、40%、5%、5%。故应当将预付款按照比例均摊至后面的各个阶段,以此来确定四个阶段所对应的价值,即第二阶段占总设计款的35%,第三阶段占总设计款的45%,第三阶段占总设计款的10%,第四阶段占总设计款的10%,某乙公司只需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129159.1元。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某甲公司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某甲公司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乙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低至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所欠设计服务费共计184513元;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11月11日,某甲公司(乙方、受托方)和某乙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一份《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记载以下,第一章1.1项目名称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2.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乙方按照合同条款和甲方要求开展工作,并对本项目其他设计方的合理要求进行配合(全过程设计内容见2.2条)。2.2乙方建筑全过程设计内容:2.2.1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2.2.2各专业设计具体内容:总图专业设计、建筑专业设计、结构专业设计(含小型(雨棚、飘蓬)钢结构设计);设备专业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小区公共部分室外照明、视频监控、三线整治,建筑本体的楼道照明、楼道弱电线槽、门禁系统;外立面设计:所有建筑外立面的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包括外墙材料选择、外立面设计、门窗设计及空调位设计;专项设计:建筑构造做法,应出具相应成果,包括建筑(各种栏杆、防盗问题、门窗表、坡屋顶的空间形态、公共楼梯间墙面粉刷、加装无障碍扶手等)。2.2.3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所有属于乙方设计范围内的专项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2.2.4各项设计配合2.2.5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配合、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工作。第五章2.1总价款:由施工图设计、立面深化设计及后期服务费组成。合同总价369026元。3.1乙方在收取任一笔款项前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6%)及甲方要求的请款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2甲方的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如下表所示。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首期款计入总价款,支付设计费总价款20%即73805.20元;招标施工图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回复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30%即110707.80元;交付全套施工图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费用50%,通过政府相关报建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费用50%,支付设计费总价款40%即147610.40元;完成工程合同要求的各专项设计配合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景观、室内装修、泛光照明、智能化及宽带网络、幕墙、建筑模型、张拉膜、标识系统等,同时完成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各项设计的施工招标及进场交底配合,经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5%即18451.30元;完成现场施工配合并通过在建工程的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支付设计费总价款5%即18451.30元。第七章1.提前解约1.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除支付乙方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相应阶段的款项外,无需再进行任何补充或赔偿。3.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与支付费用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个日历天,甲方应以该阶段甲方逾期未支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超过30个日历天,乙方有权暂停后续设计工作。第八章2.停建若甲方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乙方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且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时,此项目作停建论,本合同终止。项目停建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章第三条所述支付乙方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相应款项。第十二章3.甲方联系人***。等。 某甲公司出示一份《某甲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某甲公司为受托方,某乙公司为委托方,合同总价款160000元,服务内容为负责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方案设计等。 某甲公司出示一份《广州市某资料接收单(院外)》,显示项目名称创基丽江国际项目某甲微改造,编制单位为某甲公司。并记载以下,1、招标图(建筑),6份,蓝图;2、招标图(给排水),6份,蓝图;3、招标图(电气),6份,蓝图。接受单位创基房地产设计部,接收方栏有“刘某”签名,接收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接收日期2020年5月29日。 某甲公司出示其工程师曾某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如下,2020年5月28日,某乙公司“曾工,电子版可以发我们了吗,我们要看看有无漏项设计”;某甲公司“陶某乙,那确定各专业是打印6份蓝图,因为我要先申请盖章和打图”。某甲公司“陶某乙,你给一下你们公司的详细地址,到时让公司安排送图过去”,“还有接收人的名字和电话”;某乙公司“6份招标施工图,送至广州市天河区设计部刘某收,手机……”;某甲公司“陶某乙,我已把各专业发去你的那个邮箱,你查收”,某乙公司“收到了”。2020年7月15日,某甲公司“陶某乙,你好,你想问一下现在某甲是处于什么阶段了”,某乙公司“这个某甲估计都拆不了的了”。2021年1月7日,某甲公司“现在某甲的进度怎么样了,好像这个项目都大半年了……”,某乙公司“这个项目的图我们报进去政府之后,因为涉及……一直都没回复,所以没进展”。某甲公司“因为按合同我们还有一份施工图要出给你们的”,“施工图那部分要先等你们有消息之后我们才沟通吗”,某乙公司“现在不用做施工图……”。 某甲公司出示一份开票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载购买方为某乙公司,设计服务设计费184513元,备注项目名称丽江国际二期项目。复印件有“朱某”签名,日期2020年11月12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陈述以下, 一、2019年11月29日,某乙公司的联系人***添加某甲公司的工程师曾某的微信,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之间主要是上述两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沟通联系。双方前期沟通的是某甲微改造的设计方案(即《某甲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某乙公司需要该设计方案来反馈给政府。某甲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份合同的方案内容,某乙公司已经支付该份合同的款项128000元,但对于剩余的20%款项某乙公司尚未支付。正是因某甲公司完成《某甲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的设计方案内容后,双方才进行后续的微改造项目图纸的服务内容即本案的服务内容。 二、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包括了微改造的实施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的设计内容,因为微改造的实施方案具体就是施工图纸的文字内容以及图像内容,在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后某甲公司才能将确定的内容落实为施工图纸的内容。具体包括华苑楼、华荔楼、某乙的外立面改造,包括对建筑物本体的改造(包括外立面改造、三线整治、建筑本体楼道的照明和墙面整治、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多方面改造),以及公共空间的改造所做的施工图设计。其于2020年4月左右向某乙公司汇报了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某乙公司指定邮箱发送招标施工图。 三、对于《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其只完成招标施工图,原因是某乙公司没有再继续推进该项目工程。其于2020年11月10日开具金额为184513元发票,由某乙公司员工朱某于同月12日在发票上签名确认,某甲公司拍摄留底。 四、确认双方的《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已经解除。诉请的设计费用184513元是根据《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第五章第3.2条,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应当支付首期款(金额为73805.2元);招标施工图完成并获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支付第二期款项(110707.8元);上述两笔金额合计184513元。诉请的违约金是根据《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第五章第3.1条、第七章第3条,起算时间是从某甲公司送达发票给某乙公司第11个工作日起算。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签署的《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某乙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广州市某资料接收单(院外)》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提交了招标施工图,依据《某甲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第五章第3.2条约定,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184513元(73805.2元+110707.8元),有据可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书面答辩认为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已完成双方约定的招标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某乙公司书面答辩提出某甲公司未举证该招标施工图经某乙公司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招标施工图后,多次在微信中询问后续设计服务事宜,某乙公司均未对该图纸提出异议并表示已上报图纸但未得到回复。因此某乙公司上述答辩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某甲公司已提供证据其于2020年11月12日向某乙公司送出发票,现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用为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履约情况、进度,某乙公司违约程度等,基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 某乙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845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90.26元,由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某乙公司经一审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基础利率的四倍,一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某乙公司违约程度等,基于公平原则,已将违约金标准进行了下调,属于一审自由裁量范围,某乙公司主张应将利率再次下调,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计费具体数额的问题。某甲公司在一审根据合同进度向某乙公司主张设计费,某乙公司认为首期的设计费并未有相应的工作内容,该部分设计费应当分摊在第二至第五阶段当中。对于首期设计费是否有对应的工作内容,某甲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且某乙公司将首期费用分摊在第二至第五阶段当中并无相应的依据,某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对应的价值并未达到一审认定的184513元,故某乙公司主张只需支付设计费129159.1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17元,由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