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8民初2888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设计服务费共计18451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华侨城微改造项目的设计工作;2、结算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期款,首期款为设计费总价款的20%,共计73805.20元;招标施工图完成并获得被告书面回复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价款30%,共计110707.80元。双方达成合同意向后,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提供服务,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已确认接受原告提供的招标建筑施工图,后双方补充签订案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以及被告书面认可接受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首期款及进度款,但被告却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所欠设计服务费,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完成了部分招标图且该部分招标图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也无法证明其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招标施工图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不满足支付首期款及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因此被告无需支付任何款项。第一、涉案合同第八章第2条约定“若甲方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乙方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且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时,此项目作停建论,本合同终止。项目停建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章第三条所述支付乙方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相应款项。”,涉案合同第3.2条约定“招投标施工图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回复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总价款30%”,涉案合同第三章第1条约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阶段全部义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及甲方要求的请款资料后,有权获得相应阶段款项”。第二,涉案合同在2020年11月签订后,被告就终止了涉案项目的进行,合同已终止,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设计要求,原告也没有提交过任何设计成果,被告也没有使用过其设计成果。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完成了部分招标图且该部分招标图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也无法证明其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招标施工图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二、若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资料接收单》能证明其完成了部分招标图且该部分招标图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合格,那么根据合同第八章第2条约定,被告只需要支付原告已完成的局部设计工作的相应款项,原告诉请支付184513元,被告不予认可。三、即使法院认定需要支付设计费,也是在作出判决时才确定设计费金额,因此不存在逾期付款,无须支付违约金。四、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应调至存款基准利率。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原告(乙方、受托方)和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一份《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记载以下,第一章1.1项目名称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2.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乙方按照合同条款和甲方要求开展工作,并对本项目其他设计方的合理要求进行配合(全过程设计内容见2.2条)。2.2乙方建筑全过程设计内容:2.2.1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2.2.2各专业设计具体内容:总图专业设计、建筑专业设计、结构专业设计(含小型(雨棚、飘蓬)钢结构设计);设备专业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小区公共部分室外照明、视频监控、三线整治,建筑本体的楼道照明、楼道弱电线槽、门禁系统;外立面设计:所有建筑外立面的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包括外墙材料选择、外立面设计、门窗设计及空调位设计;专项设计:建筑构造做法,应出具相应成果,包括建筑(各种栏杆、防盗问题、门窗表、坡屋顶的空间形态、公共楼梯间墙面粉刷、加装无障碍扶手等)。2.2.3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所有属于乙方设计范围内的专项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2.2.4各项设计配合2.2.5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配合、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工作。第五章2.1总价款:由施工图设计、立面深化设计及后期服务费组成。合同总价369026元。3.1乙方在收取任一笔款项前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6%)及甲方要求的请款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2甲方的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付款金额如下表所示。双方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首期款计入总价款,支付设计费总价款20%即73805.20元;招标施工图完成并获得甲方书面回复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30%即110707.80元;交付全套施工图并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费用50%,通过政府相关报建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费用50%,支付设计费总价款40%即147610.40元;完成工程合同要求的各专项设计配合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景观、室内装修、泛光照明、智能化及宽带网络、幕墙、建筑模型、张拉膜、标识系统等,同时完成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各项设计的施工招标及进场交底配合,经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价款5%即18451.30元;完成现场施工配合并通过在建工程的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支付设计费总价款5%即18451.30元。第七章1.提前解约1.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甲方除支付乙方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相应阶段的款项外,无需再进行任何补充或赔偿。3.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与支付费用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个日历天,甲方应以该阶段甲方逾期未支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超过30个日历天,乙方有权暂停后续设计工作。第八章2.停建若甲方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乙方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且三年内未启动项目时,此项目作停建论,本合同终止。项目停建后,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章第三条所述支付乙方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相应款项。第十二章3.甲方联系人***。等。 原告出示一份《华侨城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原告为受托方,被告为委托方,合同总价款160000元,服务内容为负责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方案设计等。 原告出示一份《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资料接收单(院外)》,显示项目名称创基丽江国际项目华侨城微改造,编制单位为原告。并记载以下,1、招标图(建筑),6份,蓝图;2、招标图(给排水),6份,蓝图;3、招标图(电气),6份,蓝图。接受单位创基房地产设计部,接收方栏有“***”签名,接收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3号财富世纪广场2303单元,接收日期2020年5月29日。 原告出示其工程师***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如下,2020年5月28日,被告“曾工,电子版可以发我们了吗,我们要看看有无漏项设计”;原告“陶工,那确定各专业是打印6份蓝图,因为我要先申请盖章和打图”。原告“陶工,你给一下你们公司的详细地址,到时让公司安排送图过去”,“还有接收人的名字和电话”;被告“6份招标施工图,送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安路13号财富世纪广场2303单元创基房地产设计部***收,手机……”;原告“陶工,我已把各专业发去你的那个邮箱,你查收”,被告“收到了”。2020年7月15日,原告“陶工,你好,你想问一下现在华侨城是处于什么阶段了”,被告“这个华侨城估计都拆不了的了”。2021年1月7日,原告“现在华侨城的进度怎么样了,好像这个项目都大半年了……”,被告“这个项目的图我们报进去政府之后,因为涉及……一直都没回复,所以没进展”。原告“因为按合同我们还有一份施工图要出给你们的”,“施工图那部分要先等你们有消息之后我们才沟通吗”,被告“现在不用做施工图……”。 原告出示一份开票日期2020年11月10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载购买方为被告,设计服务设计费184513元,备注项目名称丽江国际二期项目。复印件有“***”签名,日期2020年11月12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以下, 一、2019年11月29日,被告的联系人***添加原告的工程师***的微信,原被告之间主要是上述两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沟通联系。双方前期沟通的是华侨城微改造的设计方案(即《华侨城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被告需要该设计方案来反馈给政府。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该份合同的方案内容,被告已经支付该份合同的款项128000元,但对于剩余的20%款项被告尚未支付。正是因原告完成《华侨城微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的设计方案内容后,双方才进行后续的微改造项目图纸的服务内容即本案的服务内容。 二、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包括了微改造的实施方案以及施工图纸的设计内容,因为微改造的实施方案具体就是施工图纸的文字内容以及图像内容,在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后原告才能将确定的内容落实为施工图纸的内容。具体包括华苑楼、华荔楼、华晖楼的外立面改造,包括对建筑物本体的改造(包括外立面改造、三线整治、建筑本体楼道的照明和墙面整治、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多方面改造),以及公共空间的改造所做的施工图设计。其于2020年4月左右向被告汇报了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告指定邮箱发送招标施工图。 三、对于《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其只完成招标施工图,原因是被告没有再继续推进该项目工程。其于2020年11月10日开具金额为184513元发票,由被告员工***于同月12日在发票上签名确认,原告拍摄留底。 四、确认双方的《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已经解除。诉请的设计费用184513元是根据《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第五章第3.2条,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应当支付首期款(金额为73805.2元);招标施工图完成并获甲方书面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支付第二期款项(110707.8元);上述两笔金额合计184513元。诉请的违约金是根据《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第五章第3.1条、第七章第3条,起算时间是从原告送达发票给被告第11个工作日起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签署的《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资料接收单(院外)》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招标施工图,依据《华侨城微改造项目设计合同书》第五章第3.2条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84513元(73805.2元+110707.8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书面答辩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已完成双方约定的招标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书面答辩提出原告未举证该招标施工图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交付招标施工图后,多次在微信中询问后续设计服务事宜,被告均未对该图纸提出异议并表示已上报图纸但未得到回复。因此被告上述答辩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已提供证据其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告送出发票,现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用为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履约情况、进度,被告违约程度等,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845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513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0.26元,由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