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临民初字第2126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临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的仲裁申请书,案号为临劳仲案字(2013)第0299号。 本院认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案涉纠纷应当先行由劳动部门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