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与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