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1439号
原告***,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谈杭迪、张杰,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340号。
法定代表人叶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