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清溪香芒东路营业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民初1983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清溪香芒东路营业厅,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东路113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怡路粮贸大厦10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清溪香芒东路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