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长安上角上南路营业厅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2民初3112号 原告:***。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长安上角上南路营业厅,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360号110室、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6549649E。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九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2250622X。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角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振安路218号万豪苑B栋一楼B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PEX2G。 负责人:***。 被告: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莲峰路8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15180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6号联通新时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802282。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长安上角上南路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角分公司、东莞市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准许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五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123237.99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向原告释明如诉请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需对人体损伤程度申请司法鉴定,庭后原告撤回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诉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减少为13009.72元。 本案审理中,各方均有和解意愿,请求本院给予60天的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该期限不计入审限。现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且对方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交受理费1382元,其中多预交的部分即1319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