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953号
原告:青海开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号1号楼1**13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情,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海开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青海开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开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33元,由原告青海开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