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515号
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西万龙第十城A组团二期A-24#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