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515号 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西万龙第十城A组团二期A-24#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