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之远(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五金经销有限公司、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1431号 申请人:临沂***五金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金颐社区A区17号楼1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4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之远(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23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绍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六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五金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恒之远(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6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恒之远(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2月2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康润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恒之远(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