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典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7执89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上海新河经济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上海银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3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银典实业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合计1,120,000元,加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要求被告***对被告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诉讼费12,44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普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送达回执显示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经查找,被执行人实际地址不明,本院已作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123的房产(查封日期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和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查封日期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自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自动解除。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同意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同意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