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2007号之一
原告: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路国际会议中心4幢。
法定代表人:王轶,董事长。
被告:廊坊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廊坊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