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058号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精雕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向精雕公司偿还借款3750000元及利息(以37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6日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利息为人民币884404.11元);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精雕公司向深圳市**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借款3750000元,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为证,且该付款凭证载明用途为“借款”。但截至起诉之日,**公司没有向精雕公司偿还该借款。经查询,**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注销,**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注销登记工商档案中载明“投资人**、**、*****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故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相关规定,应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精雕公司所在地即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如本案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精雕公司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与精雕公司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案系基于**公司清算而产生的纠纷,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的住所地也在深圳市龙华区,即便是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的原则,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同样应当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精雕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注销,注销前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泗黎路133号1-2层,该住所地属深圳市龙华区。 本院认为,依据精雕公司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以及其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内容,本案应系清算责任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纠纷案由下的分案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公司所在地均为深圳市龙华区,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综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就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