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465号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宜,男,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
被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