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55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清,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宜,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