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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1128民初6669号 原告:鄱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鄱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27786.8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LPR3.45%的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3日起,被告向原告订购混凝土用于景德镇恒大翡翠华庭项目围墙、路面等基础项目建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按质按量将其采购的混凝土送到指定地点,完成了全部的供货义务。经结算,货款总金额为127786.81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回款协议》、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 被告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回款协议》等,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某乙公司从原告某甲公司处购买混凝土。经结算,2023年12月混凝土价款为18799.16元,2024年1月混凝土价款为127786.81元。 2024年1月16日,被告某乙公司工地现场送货单签单人向原告某甲公司出具了一张《回款协议》,载明:2023年12月混凝土货款为18799元,承诺于2024年1月21日前结清;2024年1月混凝土货款于2024年2月底结清。 2024年1月18日(电子发票开票日期),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了18799.16元货款。 原告向被告催收剩余所欠混凝土货款127,786.81元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余款127,786.81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余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回款协议》约定2024年2月底结清,利息起算日应为2024年3月1日,原告要求的起算日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应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鄱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27786.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鄱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计),由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所承担的费用直接向本院缴纳(户名:鄱阳县人民法院;账号:1436********;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城北支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藏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判决书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