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22民初2928号 原告: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吉州区。 被告:吉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吉水县。 原告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永丰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