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12876号
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