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250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5-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37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5820.60元,并交纳执行费1022元,案件受理费835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月10日、4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除被其他法院冻结的存款外,无多余存款,本院已依法强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票、保险等登记信息。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2月1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委托彭水县人民法院到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在彭水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重庆美佳鑫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75820.60元,执行费1022元,案件受理费835元,现执行到位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