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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电梯有限公司、浙江XXX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7177号 原告:XXX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X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XXX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X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X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