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998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