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882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产业园层林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5328943R。
法定代表人:TobiasPaulOskarEngelmeier。
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东四路与工业一路的雷州小城之春售楼部(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MA5267QD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88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8民终3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109,2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07元。本院依法于202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予以履行义务。本院以标的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并划拨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8018801001091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32.00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11,632.00元。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总对总平台及传统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人监管账户不能用于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陈述了本案的所有执行情况,因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州市明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曼隆蒂升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现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