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5303号
原告:***。
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