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3572号
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