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灿烁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479号 原告: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蓝湾财富广场E段4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烁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2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烁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灿烁传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7.96元,减半收取计3413.98元,由原告内蒙古跃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