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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精新传动件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清市精新传动件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精新传动件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乐清市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